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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智慧交通项目(一期)(WZZC2019-G3-010596-ZYZB)质疑答复书
发布时间:2019-11-12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人:广州市双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黄村福元北路自编33号商铺    邮编:510000

法定代表人:黄榜兵    联系电话:13660847331

授权代表:姚江华      联系电话:18978480601

 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黄村福元北路自编33号商铺    邮编:510000

二、质疑项目名称:梧州市智慧交通项目(一期)

质疑项目编号:WZZC2019-G3-010596-ZYZB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广州市双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19117日收到贵方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梧州市智慧交通项目(一期)(WZZC2019-G3-010596-ZYZB)质疑函”1份(落款日期为2019117日)。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并及时向采购人汇报,现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售后及运维服务分的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请求删除各人员和工程维护车辆的数量要求。

质疑事项1答复:招标文件第二章售后及服务要求对本项目有三年的维保售后服务要求,本项目涉及范围广,要求对故障能及时响应和排除,也需要有日常的巡检和维护和跟踪维护,所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项目的实际整体运行实施和维修及后期服务相关。贵公司质疑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2建议明确需要对接平台的具体情况,明确接入标准,公布原平台系统的无缝接入的协议,开放对接接口;删除“提供相对应的证明材料”的要求。

质疑事项2答复: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工程建设指南的通知”对12328建设架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招标文件第二章也有对“12328平台”提出有技术及服务要求,没有对供应商提供差别项目信息,不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亦能与部、区、市实现三级无缝对接,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贵公司质疑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3提出需要演示的“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和“智能公交调度管理系统软件平台”“据了解这两个产品的价格占比并不会多很多,此处演示分比重过多,演示分设置不合理”,建议合理设置演示分值。

质疑事项3答复:招标文件需求中已经表明本项目的建设主要目标包括有建设梧州市智慧公交管理平台、建设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这两大管理平台,评审因素设置演示的要求与两大平台技术功能内容与服务内容相对应。贵公司质疑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4提出的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智能公交调度管理系统软件平台的演示功能在第二章“项目采购内容及要求”中并没有这些功能的要求,认为要求演示非采购需求的功能项属于不合理要求,请求删除不属于采购需求的功能演示要求。

质疑事项4答复: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采购内容及要求”第1.2.2项公交车辆智能调度管理系统、第1.2.4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附表有技术参数、产品功能的描述,所设定的演示分与采购内容相对应。贵公司质疑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5请求删除CAN仪表数据要求。

质疑事项5答复: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项第4项“……标明的专有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的字样只起说明作用,任何与其同等的技术均应被认为符合采购要求,但这些替代的品牌型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及其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本项目是对系统功能的描述列举CAN仪表数据等,并非限定使用CAN仪表功能。贵公司质疑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6请求删除提供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安全工程类二级或以上级别证书的要求。

质疑事项6答复:招标文件第二章提出本项目有关信息安全需达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的要求,要求提供《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是对提供等保服务产品生产企业的能力证明,与项目的实际要求相关,符合项目实际情况要求。贵公司质疑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7请求删除制造商官方网站上能找到相对应的投标产品型号的要求。

质疑事项7答复: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项一、梧州智慧交通应用系统建设4.14入侵防御系统“4投标产品必须为现有平台销售产品,并在制造商官方网站上能找到相对应的投标产品型号”,该项表述并未设置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贵公司质疑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8请求删除Windows10操作系统或改成支持多种国产操作系统的要求。

质疑事项8答复: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项第4项“……标明的专有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的字样只起说明作用,任何与其同等的技术均应被认为符合采购要求,但这些替代的品牌型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型号及其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本项内容并未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的品牌或者供应商。贵公司质疑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9建议评分办法里的价格分值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市的政府采购法规定进行调整。

质疑事项9答复:根据桂财采[2017]26号文件,本项目属服务类项目,设定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贵公司质疑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本项目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梧财采[2019]15号)的相关规定,对贵公司提出的请求予以驳回。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特此答复!

广西中意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