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疑人:广西桂宝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忠炳 职务: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严达文 职务:职员
地址: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15号(联邦国际)2幢2901、2902、2903、2905号
电话:13978832929
我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收悉贵公司递交的关于“广西经贸高级技工学校高技能实训大楼项目监理服务”项目的质疑函一份(落款日期2019年8月12日)。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本公司进行了认真审查,经招标单位审阅,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本磋商文件中缺少采购人盖章,我公司质疑此磋商文件中是否有经过采购人确认。因文件未有采购人盖章确认,故我公司质疑本项目评标过程中评委所看文件是否与我公司收到的磋商文件一致。
质疑事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本磋商文件中并无此类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我公司对此文件是否通过审批及真实性提出质疑。
针对质疑一回复: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综上,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故该项质疑不成立。
针对质疑二回复: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本项目采购文件已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七条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综上,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故该项质疑不成立。
特此答复。
如你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投诉。
采购单位:广西工商技师学院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中意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5日
